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48号颁布时间:1997-02-18
1997年2月18日 内国税所字[1997]4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
加强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精神,并征求各汇缴成员企业的意见,自治区国
税局制定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反映。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强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准确入库,保
障汇总纳税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关于加强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以国税发[1996]172号《加强汇
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是指:中央企业和单位根据税法或经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以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作为纳税人或按规定确定的
纳税人(以下也简称总机构)统一合并缴纳其下属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和
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的中央企业和单位目前主要有铁路、邮电、金融
保险、电力、民航、国家大型企业集团、物资储备系统等。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自行
确定其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以总机构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为汇缴企业和单位。根据汇总
纳税企业和单位的经营和核算特点,汇缴企业和单位具体确定为:
1、邮电企业。邮电部直属的邮电通信企业以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各盟市邮电局、
呼和浩特市邮政局、电信局、各旗县邮电局作为汇缴企业,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
所属工业、供销、施工等企业(不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均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为汇缴
企业。
2、铁路运输企业。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以铁路局、分
局、站、段为汇缴企业。
3、金融保险企业。金融企业以自治区各银行分行、各盟市支行(中心)、各旗
县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及其所属汇缴成员企业为汇缴企业。
保险企业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
分公司、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旗县支公司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
公司驻呼分支机构为汇缴企业。
4、电力企业。以电力局(东北电力局)系统所属供电局、直属电厂及其他汇总
纳税成员为汇缴企业。
5、航空运输企业。民航自治区管理局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包括锡林浩特、
赤峰、通辽、乌兰浩特、海拉尔、包头等六个航站为汇缴企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
内蒙古分公司为汇缴企业。
6、储备物资管理单位。以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汇总核算盈亏的直属单位
为汇缴单位。
7、企业集团。均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为汇缴企业。
8、其他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所属企业和单位为汇缴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由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汇
缴成员企业应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认定登记表》(附后),向所在
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成员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汇缴企业或
单位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依法对其监督管理。
第二条 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1、税务登记。凡属本《办法》确定的汇缴企业和单位,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起,均应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内国税征字[1996]34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
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
理税务注册登记,税务机关按照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发给税
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依法对其汇缴企业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纳税申报。汇缴企业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
198号、[1996]172号有关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
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关纳税申报表(或检查表)并附有财务、会计报表等有
关资料。
3、申报时间。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应在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
4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考虑到有的汇缴成员企业核算点多、面广,逐级汇总核算时间较长的实际,申报
时间可适当顺延,即各级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可根据上一级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规定
的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报送的时间后五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4、申报内容。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
括其自身纳税情况和下一级成员企业纳税申报内容。汇缴企业和单位只有收入或成本
费用发生的,只申报其收入或成本费用情况。汇缴企业和单位向上一级机构报送的汇
总纳税报表指标应与纳税申报表指标相一致,税务机关依据纳税申报表进行检查。
汇缴企业和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时,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报申报表,一式四
份,同时附送下一级企业纳税申报表(本级应纳税情况也应附申报表报送),和本级
汇总核算的全套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签字并加盖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专用章。
5、纳税申报的传递。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
核盖章后,三份退企业,一份留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作为征管档案。退回企业三份其中
一份留存,两份报上级企业,报送上级企业的两份纳税申报表,一份作为本企业的纳
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第三条 汇缴企业和单位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确定:
金融保险企业、邮电、电力、铁路由各盟市级国家税务局监督管理,也可委托下
一级国家税务局机关监督管理。呼铁局由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监管,站、段由所
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监管。通辽铁路分局由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监管。其他企业应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监管。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
1、收入额的确定。汇缴企业和单位收入额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的规定确定,但邮电、铁路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邮电部直属的通信企业按照邮电部经济核算制办法计算的自有收入为收入
额。
(2)铁路局、分局按铁道部规定计算的清算收入作为收入额。
2、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整和计算。
总机构和各级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计算申报企业当期应纳税款时,应将下一级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和本级企业应纳税情况进行汇总后申报。汇总时,本
级及其所属下级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各项税前扣除项目不能简单相加,应根据所得
税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对税前扣除项目、金额进行重新计算和调整。
3、适用税率。按国家规定的税率执行。
4、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汇缴企业和单位)本身收入额+下一
级汇缴企业和单位收入额]-[总机构(汇缴企业和单位)成本费用额+下级汇缴企
业和单位成本费用额]±所得税税前调整项目金额。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5、关于年度亏损的弥补问题。汇缴企业和单位发生年度亏损,不得用本企业以
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汇缴企业和单位应将本企业所得(亏损)如实逐级汇总到总
机构,由总机构在盈亏相抵后统一弥补。已经弥补的,一经查出,应按规定调整补税。
第五条 效益工资和业务招待费等项目的计算和扣除。
为便于对汇缴企业和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各汇缴企业和单位按国家规定批准的及
其向下级成员企业和单位分解的效益工资方案和业务招待费支出计划应事先报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审核和备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经国家批准效益工资方案和业务招待
费用支出计划及其向下一级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分解的效益工资方案和业务招待费支
出指标,经审核后下发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汇缴成员企
业和单位所得税时,经核实后可在所税税前予以列支。没有支出指标的业务招待费支
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六条 税务稽查
1、稽查方法。汇缴企业和单位由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稽查
(检查),盟市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以税政管理部门为主,稽查部门配合;旗县级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内设机构分工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季度检查。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汇缴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资料和会计报表
后,组织力量对其纳税申报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后所增加或减少的计税所得
额,应在下次申报时予以调整,否则,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其汇缴企业和单位未按《办法》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的,经营地主管国
家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其汇缴企业和单位应纳的所得税额不再计入集中缴库的
所得税额之内。
(2)年度稽查。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汇缴企业和单位年度纳税申报后,对其
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的税务稽查。稽查的内容是:汇缴企业和单位本身纳税情况是否
准确、真实,对下级汇缴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汇总是否全面、准确。对汇缴企业和
单位的税务稽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程序有组织地进行。
2、对以前年度税务稽查问题的处理。
对汇缴企业和单位以前年度的税务稽查,发现企业申报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而增加
的所得领,不论其企业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上一级汇缴企业和单位所在地主管
国家税务机关。
3、关于亏损问题的处理。对汇缴企业和单位年终稽查出与纳税申报不符而多计
算的亏损,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对虚报亏损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汇缴企业和单位征管资料的管理。各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的标准建立健全汇缴企业和单位的征管资料,并对征管资料类别、样式作出
统一要求。
第八条 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和联合检查制度。各地要与汇缴企业和单位密切联系、
协调配合,经常向其了解系统内部经济核算和一些企业内部审批的涉税成本,同时要
定期进行税法宣传,及时通报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及时传达到位,
做好服务工作。税务机关内部也要建立联系制度,自治区级汇缴企业和单位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向下级汇缴企业和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其监管情况,税务
机关内部要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以保证汇缴监管工作顺利进行。为了强化汇缴
监管作用,提高监管质量,对汇缴监管企业和单位除了按季、按年稽查(检查)之外,
在一定时期内,在全区范围内可实行联合检查制度。对在各盟市辖区内的汇缴企业和
单位的检查,可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实施检查。
对自治区级汇缴企业和单位负责汇总核算所属企业盈亏的检查,由自治区国家税
务局负责组织布置检查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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