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10日 内国税所字[1997]00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和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
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可在当期损益列支。凡在当期损益列支金额在10万
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审批。
二、以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合作银行,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
和管理按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内国税所字[1996]5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贷款呆帐的核销问题,区国税局将另行文作规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