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3日 内国税所字[1996]5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1996]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知照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小型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发
现擅自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一律要限期纠正,恢复查帐征收。
二、对于确实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
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企业,经旗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转报盟市级主管税务机关
审批后,方可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