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5日 呼市国税流字[2004]24号
各旗县区国家税务局、管理局、涉外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
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国税流字[2004]2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新办商
贸企业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二、各局应对评估工作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评估结果于3月10日前通过
网络市局FTP:上报文件/税政科/商贸企业评估/和正式书面文件两种形式分别上
报市局;
三、各局评估总结中应就本局现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总户数,评估
过程中发现从2003年1月1日起有本通知所列三种情况的户数和实施评估后发现
有问题并作处理的户数及处理方法等进行必要归纳。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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