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7日 内国税所字[1997]58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的通知(国税函
[1997]55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已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地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54号
通知要求,将《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于每季终了后25日内报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报表由各地依照国税函[1997]554号附件1格式自行印制。在执
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所得税处联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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