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31日 内国税函字[1998]15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
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望
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资金核实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加强对资金核实工作
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资金核实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工作中的
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国税局。
二、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税收、财务
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时,净资产负数超过100万元(含
100万元)的应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盟市国税局审批。
四、各地在进行资金核实审批工作时,要主动与当地清资办联系,密切配合,切
实把资金核实工作做好。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后,区局将组织验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
程》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