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3日 内财税字[1998]1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补
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民族贸易旗县的商业、供销社、粮食、医药商业企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
在2000年年底以前,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内财税发
[1994]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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