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7日 内国税计函[1999]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区国税系统实际,要求设“专户”的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均作为一级核
算单位,对查补税款单独进行核算,并负责与金库对帐。旗县税务稽查部门一般不设
专户。
二、各级税务稽查部门除按时向所属税务局计统部门编报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
外,还要按《关于1999年税收快报工作的通知》报送税收月快报,旬报暂时不报。
三、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工作要接受所属税务局计
会部门的业务检查、指导和考评。
四、盟市税务稽查部门从1999年6月1日起使用由区局统一下发的“征税专
用章”,旧章同时作废;旗县级稽查部门的“征税专用章”由各盟市局计会部门负责
刻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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