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1日 内国税所字[1999]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7]582号)
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结合所得税纳税人的清查工作,切实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区局统一印制下
发,供全区各地纳税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使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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