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7日 内国税所字[1999]4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不得由其上一级机构汇总申报缴纳。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领导,确保税款
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区局已印制下发,各地要尽快
发送到各扣缴义务人手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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