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2日 内国税所函[2000]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
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允许侦权方企
业作为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8]
100号)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