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0日 内国税所函[2001]36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盟、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及所属机场,2001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
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及所属机场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及所属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单 位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机场 呼和浩特市
包头机场 包头市
通辽机场 通辽市
赤峰机场 赤峰市
乌兰浩特机场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海拉尔机场 呼伦贝尔盟海拉尔市
锡林浩特机场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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