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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0]27号颁布时间:2000-10-24

     2000年10月24日 内国税征字[2000]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认真执行。   一、实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提 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因此,各级国税部门要在继续加强征管基础 工作建设,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认真抓好税收征管 质量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为确保考核工作规范统一、公平公正、简便易行,全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 量考核办法均以新的《考核办法》为准。考核指标的名称、数量、口径、内涵等不得 随意变动。   三、由于新的《考核办法》设定的指标多为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部分“结果” 的反映,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应注重执法“过程”的规范。为了兼顾并较好地解决这 一问题,原则上“征管专项考核”以本办法为准。   四、为了避免或减少重复检查考核,除在考核指标内容、口径上注意衔接外,还 应在检查的频率、方式、结果上注意衔接。对此,各级国税部门本着自查为主,逐级 考核的原则,对同级国税机关各内设职能部门在实施各类检查考核时,应避免相同指 标重复检查考核。   五、为了准确、及时、便捷地了解、掌握各基层征收单位征管质量指标日常完成 和达标情况,自治区局拟在部分盟市局现已开发的考核软件中选择、指定一个作为全 区统一的考核软件,并修改、完善后下发各地使用。因此,各地区未经自治区局同意, 不得自行再开发这类软件,以确保全区考核软件规范统一,并避免浪费。   六、各项指标不论是手工计算,还是计算机提取,其取数范围、时间、来源等必 须与本考核办法的规定一致。取数依据(包括分子和分母中的各因素)必须要符合税 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即: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各类资料、凭证、文书、 信息等。   七、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应每半年将本地区所属各征收单位的考核结果按 《通知》中所附的统计表汇总、上报自治区局。上报时间为半年、年度终了后30日 内。   八、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将从2000年起执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文件中 与本办法口径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区局2001年目标管理实施方案中有关征 管质量考核的各项指标,将按本办法的考核口径修订下发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指标计算及考核口径说明     为了便于基层征管单位准确掌握《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中各项指标的内 涵及计算口径,便于操作与考核,现就征管质量指标计算及考核口径说明如下:   一、登记率:   1、计算公式   =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它不需领取 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100%   =[在规定的考核期内当期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包括逾期办证户,不剔除注 销户)]/[在规定的考核期内领取营业执照且属国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它不 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100%   =[分子同上]/[在规定的考核期内领取营业执照总户数(不剔除已注销户) -虽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超过规定期限而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包括未超过应办 理税务登记证时间或未超过审核发证时间的未办证户)-纯地税管理的户数-不属于 本辖区应办税务登记的户数-其它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其它 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100%   2、指标口径:   (1)分子中“在规定的考核期内当期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考核期内当 期实际新办证的累计户数。包括当期逾期办证户和当期新注销户。   (2)分母中“不属于本辖区应办税务登记的户数”是指工商部门办理执照与税 务部门办证其“归属”不一致形成的不属于本单位的应办证户数。   (3)分母中“其它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是指虽已办理 营业执照但未从事生产经营且查无下落的“空户”以及一户多照且按一户办证纳税形 成的差数等情况(这类情形应出具有效证明)。   (4)分母中“其它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按规定不办营 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及按规定应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3、相关说明:   (1)本指标考核时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按上述计算公式测算的“静态”考核; 一种是采取抽查一条街或一个自然村的“动态”考核。   (2)本指标考核时细分为两个子指标。即: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率、个体工商 户登记率。   (3)本指标的取数范围为: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照和办证的户数。   (4)本指标的取数时间为:以核准工商登记日期为基础,考虑应办税务登记时 间界限(30天)和受理发放税务登记的时间界限(30天)。   (5)本指标的数据来源为:现行征管软件税务登记信息及外部信息采集到的工 商登记信息、实查办证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二、申报率:   1、计算公式   =[按期申报户/应申报户数]×100%   =[征期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1/[期初 开业户+本期复业户+本期开 业户+本期迁入户+本期非正常转正常户-本期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本期批难注销户 数-批准的本期停业户数-本期认定的非正常户-本期法院正式宣布破产户数-非独 立纳税人-审定的未达到起征点的户数-其他]×100%   =[征期内实际填报纳税申报表的户数+实行“申报、完税一体化”在征期内完 税的户数]/[(期初总办证户-至期初经批准仍处在不开业状态的户数)+本期复 业户+本期开业户+本期迁入户+本期非正常转正常户-本期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本 期批难注销户数-批准的本期停业户数-本期认定的非正常户-本期法院正式宣布破 产户数-非独立纳税人-审定的未达到起征点的户数-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户+ 按规定不需按月申报户+其他不应申报的户数)]×100   2、指标口径:   (1)分子中“实行‘申报、完税一体化’在征期内完税的户数”是指符合实行 “申报、完税一体化”规定且在征期内完税并由纳税人在完税凭证上签章的户数。   (2)分母中“期初开业户”是指税款所属期期初总办证户中正处在开业经营状 态中的业户。它等于“期初总办证户”减去“至期初仍处在不开业状态的户数”(包 括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破产户等)。   (3)分母中“本期开业户”是指税款所属期当期新办证且开业经营的业户(不 分开业时间的长短)。   (4)分母中“非独立纳税人”和“审定的未达到起征点的户数”均为至本期的 累计数。   (5)分母中“其他不应申报的户数”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户、不需按月申报 户等。   3、相关说明:   (1)本指标考核时采取分月、分税种测算的办法。   (2)本指标考核时细分为两个子指标。即:企业及分支机构申报率、个体工商 户申报率。   (3)本指标的取数范围为: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即:征期内的申报情况。   (4)本指标的取数时间为:分子是本征期内。分母中“期初”是税款所属期的 期初,“本期”是税款所属期。   (5)本指标的数据来源为:现行征管软件相关信息及相关资料、文书、凭证等。 包括: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表、停复业登记表、迁入迁出登记表、 注销登记表、非正常户认定表、税种登记表、延期申报审批表等。   (6)提供的上述资料、信息必须符合税法及规程规定的范围、权限、程序、手 段,即“合法、有效”方予认可。   三、申报准确率:   1、计算公式   =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 100%   =涉及查补税款的纳税人与查补税款所属期相一致的申报税额/[涉及查补税款 的纳税人与查补税款所属期相一致的申报税额+考核期内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 100%   2、指标口径:   (1)分子中“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是指涉及查补税款的纳税人分别与“分 母”中的“各月、各笔”查补税款所属期相一致的当期申报税额。   (2)分母中“考核期内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是指考核期内对所属纳税人查补 税款情况。包括:不同检查单位、不同检查时间(考核期内)、不同所属时期的查补 税款。   3、相关说明:   (1)本指标的取数范围为:考核期内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列明的查补 税款。   (2)本指标的取数时间为:“每笔”查补税款所属期及时对应相一致的申报属 期。   (3)本指标的数据来源为:现行征管软件(包括备份)信息及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稽查结果明细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四、入库率:   [一)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   =[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的税款]×100%   =[征期内申报实际征收人库的税款+当月逾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当月 实行“申报、完税一体化”的双定户”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未超过限缴期限待解税 款+提退税金+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入库数+其他预缴税款入库数]/[征 期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当月逾期申报应纳税款+当月实行“申报、完税一体化。” 的“双定户”核定的应纳税额+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应预缴税款+其他预缴税款] ×100%   2、指标口径:   (1)分子中“其他预缴税款入库数”是指按规定办理的预缴税款入库数。   (2)分子、分母均为“全月”实际入库数和应入库数。   3、相关说明:   (1)本指标考核时采取分月、分税种测算的办法。   (2)本指标考核时细分为两个子指标。即:企业及分支机构申报人库率、个体 工商户申报入库率。   (3)本指标的取数范围为:考核期全月申报为前提的应入库和已入库情况。   (4)本指标的取数时间为:根据税法规定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   (5)本指标的数据来源为:现行征管软件信息及税票(缴款书、完税证)、征 收台帐、税种登记表、申报表、预缴税款通知书、延期纳税审批表等。   (二)缓征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   =[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缓征税款应入库金额]×100%   =[缓征税款在批准期限内征收入库的税额+缓征税款未到限缴期限而提前入库 的税额+属缓征税款属性的提迟税金]/[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考核期内缓征税款 到期末入库的金额]×100%   =[分子同上]/[考核期内缓征税款在批准期限内应人库且已人库金额+考核 期内缓征税款当期到期未入库的金额+考核期内缓征税款未到限缴期限而提前入库的 税额]×100%   2、指标口径:   (1)分子中“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实际包含三部分,即:缓缴期限内入库、 期限未到提前入库、超过期限滞后入库。但考核时只计算前两部分。   (2)分母中“考核期内缓征税款在批准期限内应入库且已入库金额”和“考核 期内缓征税款当期到期未入库的金额”即为考核期内当期到期应入库的缓征税款。   3、相关说明:   (1)本指标考核时采取分月、分税种测算的办法。   (2)本指标考核时细分为两个子指标。即:企业及分支机构入库率、个体工商 户入库率。   (3)本指标的取数范围为:考核期内办理缓征的税款入库情况。   (4)本指标的取数时间为:分子是缓征税款人库时间;分母是缓征税款批准通 知书中的限缴期限。   (5)本指标的数据来源为:现行征管软件信息及税票、缓征税款辅助台帐、延 期纳税审批登记表等。   [三)查补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   =[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应缴纳的查补税款]×100%   =[考核期内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不含滞后人库数)+属查补税款属性的 提退税金1/[考核期内在规定的限缴期限之前实际入库的查补税额+考核期内在规 定的限缴期限内应入库的查补税额]×100%   2、指标口径:   (1)分子中“实际缴纳人库的查补税额”实际包含三部分,即:限缴期限内入 库、期限未到提前入库、超过期限滞后入库。考核时也只计算前两部分。   3、相关说明:   (1)本指标的取数范围为:考核期内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列明的查补税款入 库情况。   (2)本指标的取数时间为:分子是查补税款入库时间;分母是税务处理决定书 中的限缴期限。   (3)本指标的数据来源为:现行征管软件信息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票、征收 台帐、稽查结果明细表等。   (四)罚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   =[已入库罚款金额]/[应入库罚款金额]×100%   =[考核期内实际入库的罚款金额-超过限缴期限而入库的罚款金额+属罚款属 性的提退税金]/[考核期内应入库的罚款金额]×100%   2、指标口径:   (1)分子中“已入库罚款金额”实际包含三部分,即:限缴期限内人库、期限 未到提前入库、超过期限滞后入库。考核时也只计算前两部分。   (2)分母中“应入库罚款金额”是指税务稽查及征管各环节对各类税务违法违 章行为处以的罚款数。   3、相关说明:   (1)本指标的取数范围为:考核期内税务部门各环节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2)本指标的取数时间为:分子是罚款入库时间;分母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限缴期限。   (3)本指标的数据来源为:现行征管软件信息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 处理决定书)、税收罚款收据、稽查结果明细表等。   (4)“入库率”按《考核办法》要求共分4类指标(申报入库率、缓征入库率、 查补入库率、罚款入库率)考核,而入库数的凭据应是符合规定的各种完税凭证和收 据。因此,各种完税凭证除必须按规定选用、填开外,还需根据所发生的业务类型在 “备注栏”加以标明。   (5)税款、罚款人库时间以完税凭证、收据上银行经收处加盖的收讫日期为准 (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欠税增减率:   1、计算公式   =[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   =[考核期截止月末的欠税余额-考核期起始月初的欠税余额]/[考核期起始 月初的欠税余额]×l00%   2、指标口径:   (1)分子中“期初欠税余额”是指上年度末(或考核期起始月初)的欠税余额。 欠税不含已划转“呆帐税金”。   (2)分子中的“期末欠税余额”是指本年度末(或考核期截止月末)的欠税余 额。   3、相关说明:   (1)本指标原则上按年度考核。   (2)本指标的取数范围为:考核期内所有管户的欠税的增减数。   (3)本指标的取数时间为:期初是指考核期起始日,即按年则为考核年上年年 末12月31日的欠税数;按选定的考核期则为考核期起始日的欠税数)。期末是指 考核期截止日,即按年则为考核年当年年末12月31日的欠税数;按选定的考核期 则为考核期截止日的欠税数)。   (4)本指标的数据来源为:现行征管软件信息及欠税分户帐、欠税总帐等。   六、滞纳金加收率:   1、计算公式   (按户次)=[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 纳金的户次]×100%   =[至考核期止逾期未缴税款已“完全”加收滞纳金的户次]/[至考核期止逾 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100%   =[至考核期止逾期未缴税款实际已办理加收滞纳金的户次-虽办理加收手续但 未足额计算的户次]/[至考核期止有欠税余额的总户次+至考核期止查补偷税应加 收滞纳金的户次-至考核期止经批准缓征税款尚未到期的户次-至考核期止按规定不 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100%   (按金额)=[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金额]/[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 纳金的金额]×100%   =[至考核期止逾期未缴税款分户足额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至考核期止逾期未缴 税款虽加收但未足额计算的实际加收的滞纳金的金额]/[至考核期止正常欠税应加 收的滞纳金金额+至考核期止查补偷税应加收滞纳金的金额]×100%   2、指标口径:   (1)按“户次”计算的分子中“至考核期止逾期未缴税款已“完全’加收滞纳 金的户次”是指至考核期止对逾期未缴税款在清理欠税时按规定应加收滞纳金且足日 足额全部加收了滞纳金的户次(未“完全”加收的应剔除)。   (2)按“户次”计算的分母中“至考核期止按规定不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是 指虽逾期未缴税款但按规定不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如: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 人应交未交、应交少交等情况)。   (3)按“金额”计算的分母中“至考核期止正常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金额”是 指考核期内逾期未缴税款在清理欠税时按规定应加收滞纳金的数额(包括缓征税款到 期已转为正常欠税部分,剔除缓征税款尚未到期的部分)。   (4)对于属于查补的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应交未交、应交少交的税款,在限缴 期限内按规定不加收滞纳金,但如超过限缴期限仍未人库的,则从限缴期限之日起计 算滞纳金。因此,在按“户次”或“金额”计算时,本着这一原则掌握应包含或剔除 的因素。   3、相关说明:   (1)本指标考核时采取按户次、按金额分别测算的办法。   (2)“完全加收才计入”仅指按户次计算时,而不适用按金额计算。   (3)对于同一纳税户,欠税情况处在不同状态中(如有正常欠税,也有缓征欠 税或查补欠税等),在按户次计算时,只按总欠税中一户计算,增减因素中不予考虑。   (4)本指标的取数范围为:在考核期内逾期未缴税款且清理欠税的业户加收滞 纳金的情况。   (5)本指标的取数时间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按下列原则掌握,即:如属 于1999年年初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如属于1999年以前就有逾期未缴税款 的,则以1999年以后(含当年)的逾期未缴税款,则按实际欠税之日算起;如属 于查补偷税,则以所偷税款所属期的欠交之日算起。   计算滞纳金的终止日期按下列原则掌握,即:如在考核期内主税已入库的,则按 主税入库日期为止;如在考核期内主税仍未入库的,则按考核期的最后一天算止。   (6)本指标的数据来源为:现行征管软件信息及欠税明细帐、滞纳金辅助帐、 税票等。   七、处罚率:   1、计算公式   (按户次)=[实际涉税罚款户次]/[查补税款户次]×100%   =[考核期内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已处以罚款的户次]/[考核期内税务稽查查补 税款的户次]×100%   =[分子同上1/[考核期内税务稽查查补未予以处罚的户次+考核期内税务稽 查查补予以处罚的户次]×100%   =[分子同上]/[考核期内税务稽查查补应处罚而未予以处罚的户次+考核期 内税务稽查查补按规定不予以处罚的户次+考核期内税务稽查查补予以处罚的户次] ×100%   (按金额)=[实际涉税罚款金额]/[查补税款金额]×100%   =[考核期内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已处以罚款的金额]/[考核期内税务稽查查补 的税额]×100%   =[分子同上]/[考核期内税务稽查查补未予以处罚的查补税款总额(包括应 罚未罚和规定不罚)+考核期内税务稽查查补予以处罚的查补税款总额]×100%   2、指标口径:   (1)分子中“实际涉税罚款户次(金额)”是指考核期内税务稽查在查补税款 时并处以罚款的户次(金额)。不包括其他征管各环节处以的罚款部分。   (2)分母中“考核期内税务稽查查补按规定不予以处罚的户次(金额)”是指 考核期内税务稽查查补属于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应交未交、应交少交税款按规定只补 税不处罚的户次(金额)等情况。   3、相关说明:   (1)本指标考核时采取按户次、按金额分别测算的办法。   (2)本指标的取数范围办:考核期内属于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及处以的罚款。   (3)本指标的取数范围为:分子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填发日期;分母是税务处理决定书填发日期。   (4)本指标的数据来源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稽查台帐 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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