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0日 内财综[2002]406号
各盟、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自治区各直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
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
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欠缴的“两金”,由各企业填写《地方所属原国有
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三)、《地方所属原集体
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表四)一式七份,并提出书
面申请,经各旗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核实后,由各盟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国
家税务部门审核并以文件形式(附企业报批表)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审批、
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在
2002年10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各级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转作增加
国家资本金报批工作。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
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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