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内国税征字[2002]12号颁布时间:2002-06-20
(四)确定评估对象的内容和流程
申报数据整体 零负申报、 申报表逻辑 批件关系校对 专用发票
分析 亏损分析 校验分析 分析 稽核分析
指标分析方案
指标分析 疑点纳税人清册
特定纳税人(领导交办、部门转办等人工录入
及没定条件人工确定)
1、申报数据的整体分析。这项工作主要通过指标的设定,进行整体的轮廓分析,
以判断疑点群体的分布,即哪类纳税人问题较为集中,为确定指标分析方案等后续工
作提供参考。在指标的选取上突出综合性,如税收负担率、销售额变动率、利润总额
变动率等等。同类纳税人可以以行业、按税目、按经营规模、注册类型等作为分类标
志。
2、根据设定条件筛选疑点纳税人
(1)当期增值税零负申报、所得税亏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或为负)的纳
税人,视为疑点纳税人。纳税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条件下,一般会取得收入,发生各
种成本、费用,同时也会实现各种应缴税金。如果纳税人在某期或长期申报应纳增值
税、消费税或所得税额为零,就需要列为评估对象,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原因。
(2)通过指标分析确定有疑点的纳税人。根据申报数据的整体分析结果,确定
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方案,对全部或指定类属的纳税人选取适合的指标,进行比对分析,
筛选出疑点纳税人。
(3)申报资料逻辑关系校验错误的纳税人。即对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逻辑关系进
行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校验,对有错误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视为疑点纳税人。
以上是对申报正确性的验证分析。纳税人申报时,系统会进行表际逻辑关系的校
对,错误的会给予提示。但纳税人如果确认不更正,税务机关则可予保存。为了验证
申报资料的逻辑关系除了计算错误等原因外,是否还有其他主观原因,所以把这类纳
税人也视为了疑点纳税人。为了避免因合计数四舍五人造成的数据不符的情况,我们
规定误差在±1之间视为相符。
(4)发票稽核不得的纳税人。即将防伪税控系统销项发票开具信息、进项发票
认证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关联比对,不符的视为疑点纳税人。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中普
遍应用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认证子系统、稽核子系统等。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
物时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运用防伪税控子系统开具,同时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
控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认证之后方可抵扣,并将进销项发票上传总局进行交叉稽核。
1)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税额比对分析
《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中“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
于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所采集销项税额数;具体的说,纳税人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
均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第十行“小计税额”
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纳我申报表》第二、三、四行的“税额”数合汁,不等于的属于
异常;部分应税货物销售使用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
第十行“小计税额”应小于《增值税纳税纳税申报表》第二、三、四行的“税额”数
合计,大于或等于的属于异常。
2)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税额比对分析
当期《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第十二行“本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
项目中的“税额”应等于当期认证子系统所采集的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数,不等于的
属于异常。同时要符合下列等式:
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的税额数+当期全部认证
通过防伪税控发票的税额数-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的税额数
(5)批件关系校对错误的纳税人。即将纳税人的各种批件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
息进行关联校对分析,不符的视为疑点纳税人。
在所得税的管理中,税前扣除、减免、投资抵免等的审核审批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除部分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扣除并进行纳税申报的外,有些项目需要按照
税收管理权限核批额度后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无批复擅自抵扣或扩大额度抵扣,都会
造成虚假申报。目前税法规定的须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主要有:
自然灾害减免税、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贫困县的信用社减免税、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的减免税、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的先征后返、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减免税。
3、人工确定评估对象
为了弥补计算机选定对象的不足,我们还提供了人工方式,根据外部信息或其他
依据人工选定评估对象。
(1)按纳税人的规模确定。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纳税人年
销售(营业)收人总额、年应纳税额、投资额、利润总额确定。
(2)按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或行业确定,(以上两类方法,可以为开展行业
评估供支持)。
(3)随桃选择法。由税务机关按一定比例从现有的纳税人中选择部分纳税人作
为评估对象。
4、形成《疑点纳税人清册》
对计算机自动筛选出的疑点纳税人、做为本期纳税评估对象的大名单,形成《疑
点纳税人清册》,并进行初步的审定或排除。
5、纳税评估清册的确定
《疑点纳税人清册》列示和人工选择的特定纳税人,根据评估工作需要,由负责
评估工作的部门领导进行二次筛选,最终确定本期评估对象,形成《纳税评估清册》。
6、评估任务的分配
确定评估对象环节将评估对象按照评估实施人员,分纳税评估环节,在《纳税评
估清册》中进行任务分配,即确定每个岗位的评估人员在本岗位针对某个评估项目,
具体负责哪些纳税人的评估任务,或者说将各个评估项目中的纳税人的各个评估阶段
的评估工作分配给该岗位的评估人员,形成评估人员与纳税人的一对多关系。后续的
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认定处理阶段中评估人员所能处理的评估对象也是在本环节确
定。
(五)确定评估对象应注意的问题
1、同一评估对象同一税种同一属期只能评估一次
同一评估周期内,可以多次确定评估对象,进行多个批次的评估。但同一管辖范
围内的同一纳税人同一税种的评估只能进行一次,即如果在前一个批次内被确定为评
估对象进行过评估,在以后按条件设定批次评估中就不能确定为评估对象。
2、本环节指标的选用
从本质上说,确定评估对象也是一个审核分析的过程,与审核分析相比两者的工
作目的不同,该阶段是为了从众多的纳税人中筛选出疑点纳税人,而不是为了了解每
个疑点纳税人的所有疑点的细节。所以在指标的选择上,应本着适可的原则,如果想
扩大范围,则指标设定越多,选中的机率就越大,筛选出的纳税人就越多。其实一些
真正有问题的纳税人,其税收表现不可避免的会在象税收负担率这样一些基本的共性
的指标上表现出来。选中列为评估对象后,可以在审核分析环节运用一些个性指标,
从不同侧面角度进行深入了解分析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3、以评估项目作为确定的评估对象依据
评估项目可以说是某个评估工作机关在某个评估时期设计的某一税种的一个评估
方案,评估项目包含评估时间、评估工作机关、税种、评估对象来源、批次等内容。
评估对象的来源可以是指标分析有疑点的纳税人、零负申报的纳税人、逻辑关系校对
错误的纳税人等类型,据此形成一个评估项目序号,每一个评估对象被赋予一个评估
项目的属性。
4、发票稽核有问题纳税人的处理
为了加强对商贸企业的评估,及时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我们将防伪税
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分析、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分析等
发票稽核有问题的,视为疑点纳税人确定为评估对象,经过销售额变动率分析也是异
常的(可与上期对比或与上年同期对比),通过认定处理移交稽查,或是不经过销售
额变动率的分析直接通过认定处理移交稽查。
5、评估对象的分类
进行专项评估时,评估对象应为同一类纳税人,通过对某类纳税人的评估,查找
该类纳税人普遍存在的问题,总结规律,加强征管。同时在进行评估的指标分析时,
比较的标准也是以同类纳税人的平均水平。评估对象的分类一般可以行业、经营规模、
注册类型、纳税信誉等级等作为标准,各地实际运用时要考虑到纳税人的户数,兼顾
需要与可能,行业中纳税人数量较多的可以细分,反之则力求简化,保证实效。
(1)行业标准:包括一百种国民行业(九十九种国民行业小类外加其他)。
(2)注册类型标准:包括三十四种登记注册类型(不合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个人独资)。
(3)经营规模标准:可以按销售额,也可以按销售数量,各地可根据自己所辖
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设定。
(4)纳税信誉等级标准。
上述四个标准也可以组合,考虑到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一般情况是将行业作为
第一级,然后再按其他标准细化。
第一级:X行业
第二级:X行业X注册类型
X主了业X经营规模
X行业X信誉等级
第三级:X行业X经营规模X注册类型
X行业X经营规模X信誉等级
X行业X注册类型X信誉等级
(六)审核分析的内容及工作流程
指标分析
审核分析底稿一 审核分析底稿二
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
认定处理 举证确认
1、工作人员根据掌握的纳税人数据,利用指标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2、根据系统对具体评估对象进行审核分析的结果,生成《审核分析工作底稿》
(一)、《审核分析工作底稿》(二)。
3、审核分析环节根据审核分析工作底稿中的疑点问题,结合评估工作经验,对
评估对象进行纳税状况评析和纳税疑点的分析,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
4、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违法违章疑点能全部排除,可判断为无问题的,直接转认定处理环节进行
定性处理;
(2)经分析存有涉嫌偷、逃、骗税或虚开专用发票等重大发票违法问题,疑点
较为清楚,直接转认定处理环节移交稽查处理;
(3)存有疑点问题.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本环节无法直接定性,需进一步落实
的,转举证确认环节;
(4)存有疑点事实清楚,转举证确认环节进行问题性质的进一步确认。
四、举证确认
举证确认是在审核分析基础上,对存有疑点舶评估对象通过约谈、自查举证等形
式,进一步确认疑点及问题性质的过程。
(一)举证确认的原则、意义
1、举证确认的法律依据
举证确认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
包括:查帐权、场地检查权、责令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交通邮政企业查证权、查
核存款帐户权、调查取证权。约谈举证、自查举证主要是根据法律所赋予税务机关的
询问权、责令提供资料权进行的。
2、举证确认的意义
举证确认是纳税评估工作不可缺少的步骤和环节,是纳税评估部门验证审核分析
结果,了解问题真象的重要渠道,是验证或排除疑点的过程。评估人员在审核分析阶
段,一方面,将无问题的评估对象排除,直接转入认定处理阶段;另一方面,将经评
估分析存在疑点的评估对象通过约谈举证,对疑点做一步的确认,为最终的认定处理
做好前期准备。
3、举证确认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对纳
税人的举证进行确认时,既不能夸大事实,也不能掩盖真象,应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履
行纳税义务情况。
(2)突出针对性的原则。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稽查,举证确认是对评析疑点的
验证或排除。因此,必须具有针对性,把举证确认的重点集中在对疑点的验证和排查
上,不能漫无边际地盲目对纳税人所有涉税情况进行检查,那样就失去纳税评估的意
义,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使纳税评估的核心内容--税源监控失去了针对性。
(3)依法行政的原则。举证确认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直接接触的一个管理过程,
评估人员在举证确认工作中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行为应坚
持公正、公开、程序法定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如程序缺陷、方式滥用、
次序倒置、违反时限都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有可能造成法律纠纷,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举证责任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自己所
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或不存在。《行政诉讼法》中一条重要原则就
是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要为自己做出这种行政行为列
举证据,如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自己的处理依据等。税务待查就是税务机关负有
举证责任: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在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中。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即“税务机关主张,纳税人举证”。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一纳税人自己罗列
证据,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无问题”,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或举
证不清的则及时移交稽查进行处理、因为纳税人是做出具体财务核算行为的主体。它
最清楚每一笔业务的来龙去脉,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而作为相对方的税务机关要想
了解具体一笔业务的事实,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颇费周折。
(二)举证确认的内容及工作流程
举 证 确 认
约谈举证通知书
约谈举证记录 自查举证报告
问题确认
认定处理
1、约谈举证
约谈举证顾名思义就是评估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纳税人就评析疑点进
行交谈,由纳税人对疑点进行充分解释并提供相关的举证资料,以证实疑点存在与否。
约谈举证的内容应包括与疑点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等情况。一般的
税收稽查案件是由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并对违法事实进行举证,而纳税评估则是由纳税
人举证,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无问题”,为税务机关优质高效的管理提供了新的途
径。当然,有时纳税人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产生的违规违章行为,也会直接承认并
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但更多的时候是评估人员运用政策威慑、心理分析、推理判断、
证据证实与纳税人就疑点问题进行反复较量,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必须有较高的业务水
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约谈举证的形式包括问答和纳税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1)约谈举证的程序
1)拟定约谈举证工作方案。拟定工作方案的目的是增加约谈举证的计划性,包
括需要准备的纳税人申报资料、财务资料、疑点问题、主问人、约谈对象、时间地点
等。
2)填制《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达
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到指定的地点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疑点举证述明情况。
3)与纳税人就疑点问题进行约谈,要求纳税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说明并出具举证
资料。约谈时要制作《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如实记录约谈过程的举证情况。
4)对约谈举证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确认。评估人员对纳税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及
提供的举证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分析确认,即哪些举证是合理真实可信的,哪些举证不
足取信或对疑点解释不充分的,对合理真实的举证予以采纳。
(2)约谈举证的要求
1)要适当选择举证对象。根据约谈需要了解的情况,可以选择企业法人、经营
主管、财务主管、具体经办人或仓库管理员等进行约谈;同时注意约谈对象的组合、
时间先后,按照不同约谈对象的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约谈问题、验证疑点。对不
同约谈对象的约谈举证情况要相互验证,以辨真伪。
2)要慎重选择约谈地点。约谈地点一般应选择在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下也可在
纳税人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
3)要严格审核举证资料。纳税人的举证资料应为书面证据。评估人员一方面对
相关的举证资料进行对比分析,验证举证资料的真伪。如:某纳税人在约谈举证中提
供的举证资料包括购货发在于打击偷逃税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自查举证是给纳
税人一次自我纠正错误的机会。
(1)自查举证的条件
1)经约谈举证,疑点问题基本清楚,但详细情况及有关数据有待于进一步查实
的。
2)经约谈举证,初步判定疑点问题属非偷逃骗税行为。
3)经纳税人申请评估人员研究认为有必要的。
(2)自查举证的程序
1)评估人员对举证约谈情况进行分析,符合自查举证条件的,应责令纳税人对
疑点问题进行自查,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问题自查报告》及相关举证资料。
2)纳税人进行自查,搜集举证资料,按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举证报告》。
3)评估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自查报告及举证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对审核分析
结果按规定进行处理。
(3)自查举证应注意的问题
1)自查是给纳税人的自我检查和自我纠正问题的机会,在实际工作中要掌握好
自查的度,自查的次数不应过多过滥,如果允许纳税人反复自查,势必影响税收执法
的严肃性,不利于对主观违法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行为的纠正和打击。
2)约谈举证和自查举证是一个交叉反复的过程,约谈一次谈不清,可以再次,
对自查的问题也可以再次约谈。
3、问题确认
(1)举证确认环节根据约谈情况、评估对象提供的证据资料及税务机关搜集的
各种证据,对疑点问题进行确认。
(2)举证确认环节根据已发现的疑点问题,结合自己掌握的证据对评估对象的
自查情况进行确认。
(3)对审核分析环节转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疑点问题,进行间题性质确
认。
五、认定处理
认定处理是根据举证情况及确认的问题性质,对具体评估对象按照有关税收政策
法规及权限做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一)认定处理的意义、原则和要求
1、认定处理的意义
认定处理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一个总出口,纳税评估的主要目的就是甄别纳税人申
报真伪,分类处理。通过认定处理,可以有效地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提高申报质
量,及时发现偷逃骗税行为,为税收稽查提供案源。
2、认定处理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性工作,其主要目的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合法性实施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错误和异常申
报问题,而不象税收稽查那样以打击偷逃骗税为主要目的。因此,纳税评估的认定处
理应是“严管理,轻处罚”,对经约谈举证、纳税人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以不处罚或
从轻处罚。对经评估发现有偷逃骗税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移交专业稽查部门处理。
3、认定处理的要求
(1)评估资料要完整。掌握完整必要的税收资料,是认定处理工作的基础和前
提。
(2)疑点问题要清楚,举证确认的证据要齐全。对疑点问题的列示必须作到清
楚得当,简明扼要。
(3)违法事实要清楚,数据要准确。违法事实是对问题进行定性的基础,因此,认
定处理时要对审核分析和约谈举证环节定性的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证据资料、主要
责任和形成原因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违法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的,不能进行定性处理。
(4)适用的法律法规要得当。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认定处理的
关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评估违法事实,必须严格按照问题的性质,确定其应
适应的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其应用的准确无误。
(二)认定处理的内容和流程
认定处理
纳税评估认定结论 纳锐评估情况报告
申报(缴款) 纳税评估选案建议 转办单
错误更正决定书 书
成果反映
1、审核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经举证确认环节排除的,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
论》,并将评估结果转入成果反映环节。
2、存在的疑点问题经举证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不涉及偷逃骗税的,填
写《纳税评估情况报告》,根据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1)根据《纳税评估情况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认定处理环节制作《申报
(缴款)错误更正决定书》,及时送达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根据其所列的内容,及
时办理重新申报等有关事宜;对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转违法违章环节处理;
对评估对象未及时执行评估部门处理意见的,分别转税务执行环节、违法违章环节处
理。
(2)对本环节无权处理的,需由管理、申报征收环节处理的,填写(转办单》
转相应环节处理。
3、对经审核分析涉嫌偷、逃、骗税或虚开专用发票等重大违法问题的,或经举
证确认证实确有偷、逃、骗税等疑点问题的,及时填写(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经
主管领导批复后,转稽查环节处理。
(三)应注意的问题
认定处理是纳税评估与其它环节相连的接口,不仅需要和纳税人发生联系,同时
也需要和税务部门内部环节发生联系。纳税评估结果的执行既涉及外部纳税人的执行,
又涉及内部各岗位案件的移交、资料的传递,以及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1、对外发出的税务文书应填制《送达回证》,这是《征管法》对执法程序的要
求,也是明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纳税人收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决定书》后,填写一张全额的申报表,
连同《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决定书》重新到税务机关申报。申报环节受理新的申报
表和《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决定书》后,在申报模块对该纳税人该属期申报进行更
正。具体是选择纳税人和属期后系统自动带出申报表,选中需更正的申报表,使用更
正功能打开申报表,系统自动带出原申报表(目的为减轻录入工作量),在此基础上
按新申报表重新录入,保存成功后即更正成功。系统将自动将原申报表作废,保留原
应征,红冲一笔与原来应征属性相同,税额相反的应征数据。产生一张新的申报表,
同时按新旧申报的差额调整相关的滞纳金、预缴和多缴税金。
3、鉴于目前有的单位实行地市局一级稽查,在市局驻地的城区取消了稽查机构,
相应的城区评估部门需要移交稽查的《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应当先由市级评估工
作部门登记,而后再移交稽查;如果评估人员的权限税务机关是市局,而纳税人又是
市局的纳税人,评估人员可以将《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直接转市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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