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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2]6号颁布时间:2002-02-08

     2002年2月8日 内国税所字[200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 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接 到新的报告表后,务必于2002年2月底前发给扣缴义务人,并做好对使用和填报 新的扣缴报告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从2002年5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 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   三、从2002年2月1日起,利息税汇总表由季度报表改为半年报表,各地应 分别于7月明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新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 告表汇总表》通过区局广域网报送区局,表样在newsbox下。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 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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