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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2]22号颁布时间:2002-05-15

     2002年5月15月 内国税所函[2002]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 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 一并贯彻执行。   经区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协商,我区盟市级和自治区级(含总行 提取数)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2001年度管理费按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提取,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市联社筹备办留用0.4%,其他盟市农村信用合作管 理机构留用0.3%,剩余部分上缴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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