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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2]5号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内国税所函[2002]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需要按照全区汇总邮政业务收入计算提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在全区统一分配使用的,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 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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