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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2]22号颁布时间:2002-03-12

     2002年3月12日 内地税发[2002]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东风场区 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新的报表未下发之前,各地继续使用2000年度印发的报表。   二、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务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两个年度内需要的申报表(分种 类)的数量和目前应申报的金融保险业户报送区局一处。   三、请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 管理的收尾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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