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4日 内财税[2002]6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文件赋予自治区的权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境内国道、省道以外其
它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依据文件
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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