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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液氢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3]7号颁布时间:2003-01-16

     2003年1月16日 内国税流字[2003]7号 赤蜂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液氨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赤国税综字[2002]40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 发[1993]151号)规定,液氨产品不在“化学氮肥”列举范围之内。因此, 对液氨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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