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呼市国税征字[2002]10号颁布时间:2002-08-05
2002年8月5日 呼市国税征字[2002]10号
各旗县区国税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个体加油站
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内国税征字[2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
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理个体加油站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在微机里按注销处理,实际上按变更税
务登记处理,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同时在税务登记表的备注栏注明原
代码。
二、清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由各管理局收集起来集中到登记管理中心办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办单由各基层局根据实际用量自行复
印,并且落款处要与本单位公章名称一致,同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安排落实工作,并于2002年8月15日前将个体加油
站换证情况统计表填写完整,上报到cuteftp\上报文件\征管科目录下。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个体加油站
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2002年6月20日 内国税征字[2002]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
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对个体加油站赋码、换发税务登记证和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工作,
关系到税费改革大局,时间紧,任务重,因此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按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
二、在对个体加油站换发税务登记证时,要求由各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出具“《中
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办单”给纳税人,由纳税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办单”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
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办单”式样见附件,各地国税
局可自行印制。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在2002年6月30日前做好对个体加油站的金税工
程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不得出现任何差错。对个体加油站在取得代码
证以前取得的进项发票,要求其统一换票后,再认证及进入稽核系统。对个体加油站
在取得代码证以前使用其他税务登记号在稽核系统录入档案信息的,在换证后对以前
档案进行注销,不得删除。
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个体加油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应注意以
下问题:
(一)对个体加油站赋码,不得使用“7”字头编码区段。
(二)个体加油站的机构类型属于“个体”。
(三)各地代码机构要认真负责,防止重码、错码发生。
五、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盟市国税局务于7月30日之前,将“个体加油站换证
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区局征管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办单(略)
附件2:个体加油站换证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个体加油站数量 已换发税务登记证数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数
主管局长: 科长: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
记证的通知
2002年6月3日 国税发[20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管理和质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核发税务登记
代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认定的时间要求
各地国家税务局通知所管辖区内个体加油站,在2002年6月20日前,持税
务登记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
码工作机构,办理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个体加油站赋予
组织机构代码,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在6月25日前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
发放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为个体加油站重新编制税务登记代
码,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个体加油站在2002年6月25日前,持税务登记证正
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国税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新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代码为税务机关重新设定
的代码。
二、关于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要求
个体加油站新税务登记代码由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税务登记
代码的前6位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3至4位为地市代码,5至6位为县(市)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的后面为9位组织
机构代码。
个体加油站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所属全国组织机
构代码管理中心提出。
对单个个体户在同一县(市)区开设多个个体加油站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
理:
(一)对统一纳税的个体加油站,办理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并核发一个税务登记
证,税务机关按照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方式,为其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对分别纳税的个体加油站,其每个单独纳税的加油站办理单位的组织机构
代码,并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方式同上。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加油站,其变更税务登记后,主管税务机关应
相应变更其一般纳税人登记。
四、其他问题
本联合发文仅规定对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加油站,其他个体工商户不能以此文
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各地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赋码、换证、认定工作中,除按国家有关
规定收取正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税务登记证费外,不得违法额外向个体加油站收
取任何其他费用。
此项工作事关税费改革大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协
同配合,确保这一工作在6月30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对故意拖延,敷衍塞责,影响
此项工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