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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1]34号颁布时间:2001-09-10

     2001年9月10日 内国税所函[2001]3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所属的盟市分公司,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汇总后不足15%的部分由内蒙古分公司在呼和浩 特市就地补交。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单 位 名 称         地址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包头市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     乌海市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赤峰市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海拉尔市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     乌兰浩特市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通辽市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公司   锡林浩特市   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  集宁市   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伊克昭盟分公司  东胜市   1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临河市   1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   巴彦浩特市  备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0日 国税函[2001]597号 北京、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河南、湖南、广西、江西、海南、 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 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含省级及省级以下分公司,下同,省级分公司参考名单见附 件),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 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省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所属 西部地区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内蒙古、宁夏、陕西、青海、新疆、西 藏、甘肃分公司,按照省级分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 区,按照省级分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 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100%投资管理(全资控股)的,经所在 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 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 检查和监管职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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