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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呼市国税综字[2001]135号颁布时间:2001-07-20

     2001年7月20日 呼市国税综字[2001]135号 各基层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20 01]5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 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4日 内财税[2001]5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0日  财税[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 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 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 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 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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