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8日 晋地税税二发[2001]5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以下称
“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三条所称的“适当凭据”是指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必须取得发票的,发票为适当凭据;按规定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
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为适当凭据;纳税人在境外购物如果没有取得境外发票,
进口报关单为适当凭据。
二、按本通知及有关政策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纳税
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要附着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核材料。审核材料上要有中介机构的公章及两名以上(含两名)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
册会计师的签章。对税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和专业水平,税政部门应加强审核。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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