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2日 晋地税税二发[2001]3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该通知第三
条:“有线电视费收入”仅指电视收视费收入,不包括初装费等收入。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
企业为纳税人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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