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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19日 晋地税所发[2000]38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
我省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按山
西省统计局发布的我省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给予免征,2000年度定为
18405元,以后年度的免征标准由省局逐年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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