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1日 晋财法[2001]76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
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
结合我省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是指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的商品房:
1、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商品房;
2、单套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
3、建在别墅区、渡假村内的别墅、高级公寓等;
4、其他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单位审定为别墅、高级公寓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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