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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规发[2002]5号颁布时间:2002-07-15

     2002年7月15日 并地税规发[2002]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统一、严肃,现将有关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工资标准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直各分局所管辖的企业,已在市残联年审过的按年审表中计算的数额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参加年审的企业不论安置残疾人与否都按:2001年末本企 业在职职工总人数×1.5%×9601元(市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度太原市职 工年人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二、各县(市)、区以当地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标 准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2001年末本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1.5%?本企业已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数)×本企业所在县(市)区职工2001年度年人均工资。   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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