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规发[2002]5号颁布时间:2002-07-15
2002年7月15日 并地税规发[2002]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统一、严肃,现将有关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工资标准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直各分局所管辖的企业,已在市残联年审过的按年审表中计算的数额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参加年审的企业不论安置残疾人与否都按:2001年末本企
业在职职工总人数×1.5%×9601元(市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度太原市职
工年人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二、各县(市)、区以当地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标
准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2001年末本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1.5%?本企业已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数)×本企业所在县(市)区职工2001年度年人均工资。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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