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3日 晋国税发[2004]26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原黄河供水有限公司、太原市自来水公司两户企业征税问题的请示》
(并国税发[2004]18号)收悉,关于太原黄河供水有限公司、太原市自来水
公司、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总公司的税收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太原黄
河供水有限公司销售的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太原市自来水公司销售
自来水适用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对其从太原黄河供水有限公司购进自来水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的)予以抵扣。
对于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总公司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按照
国税发
[1993]154号文件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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