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5日 并地税税二发[2002]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晋地税税二发[20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
局在接到通知后,要对本辖区的所有公证机构进行排查摸底,纳入管理范围,依法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原已纳入税务管理的仍维持不变;未纳入管理的,市
级(含)以上各级司法机关所属事业编制的公证机构由市直三分局负责征管,市级以
下各级司法机关所属事业编制的公证机构由各县(市)区局负责征管。排查摸底工作
结束后,各局于2002年4月5日前将排查摸底情况上报市局税政管理二科。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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