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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2002]10号颁布时间:2002-09-23

     2002年9月23日 并地税征发[2002]1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做好再就业工作是事关改革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生活水之平提高和社会长治久安 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做好下岗 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服务工作,促进我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 事宜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 感。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抓好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把全体地税干部 的思想统一到江泽民、朱镕基、吴邦国同志的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支持我市率先发 展的目标上来,统一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上来,自觉地增强政治意 识和责任意识,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 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一是要加大宣传 力度,各单位要通过税法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和免费赠阅税收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 向下岗职工宣传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同时要在办税厅和人员集中的场所,按照《下岗 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设置宣传版面,让每个下岗职工都了解掌握有; 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要增强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深入调查了解本地区、本单位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政策落 实中存在问题,把国家税收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   三、进-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为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软环境,各 单位要把优化税收服务与全市地税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行风建设“双 评”工作结合起来,与党建工作结合起来,切实为下岗职工提供文明、高效的税收服 务。各单位要在办税厅设置带有明显标志的下岗职工办税专用窗口,指定专 人为下;岗职工提供综合纳税服务,方便下岗职工办理各项税收事宜。要进-步简化办 税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下岗职工办理税务登记,法定资料齐全的可以当场发放税务 登记证件,符合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审批,要实行限时办理。   四、各单位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 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市局将把这项工作列入名、单位目标责任内容进行严格考核检 查,同时实行下岗职工再就业投诉制度,接收下岗职工对各级地税机关以及工作人员 在工作效能、工作作风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投诉必查、查实必究,进一步强化社会监 督。 附件: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持《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地税部门的优惠政策有:   1、持证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属于缴纳营业税 的业主,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在两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费用,并在 两年内给予每月免征应纳税额200元的照顾。   2、持证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主要是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 具体为:①家庭清洁卫生服务;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③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④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⑥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 不包括出租车接送;⑦避孕节育咨询;⑧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政策:   (1)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有关证件在: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三年。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持有关证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之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   (3)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和安置下岗职 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持证单位),自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三年。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3、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开业之日起,下 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 得税;达到30%不达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4、持证人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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