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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第14号颁布时间:1994-10-07

     1994年10月7日 晋国税征发[1994]第1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226号文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式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园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 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 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市(县)的全称或简称, 字体为楷体8pionts。《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附后。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省局将统一制作发放,各地市接文后,请立即将本地刻 制监制章的单位报省局征管处。 领取监制章的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二、各地从收到文件后。应停止印制原发票监制章发票,原监制章发票可以使用 完毕。新、旧监制章印制的发票在过渡时期均为合法凭证。 三、重新审定印制发票的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厂家。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专门厂家 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我省普通发票的需用量也将相对减少。为了便于管理,降低 成本,原审批的印制发票及发票底纹纸的厂家也要相对减少。各地市要统一规划,对 符合下列条件的印制厂家统一上报省局,省局在审批时将控制数量,对符合条件的厂 家,发给发票准印证。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生产车间,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未经批准发证的厂家一律不得印制发票,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省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4号文《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 样的通知》精神,为了规范发票检查工作,省局将统一印制《发票换票证》(式样附 后),然后逐级发放使用。对外县(市)税务机关调换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该税 务机关及经办人。 五、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各种发票,由国税局统一供应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外的普通发票如能满足需要的,按现行规定向当地国税局购领;规格种类不能满足 需要的,考虑到各地印制数量少这一问题,省局将对这部分票据统一印制,逐级发放 各地使用。现在急需使用发票的,经与省地税局商量,暂由当地地税局供应。经主管 的国税局批准后,由企业购领。各地接文后,请速将所需发票种类,95年的需用量 报省局征管处。不是全省统一的发票另附式样。 附件:1、《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略) 2、《发票换票证》式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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