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第23号颁布时间:1994-12-30
1994年12月30日 晋国税征发[1994]第2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3号文“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
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表启用时间。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1994年开始启用,省局修订后
《税收征管工作目标管理指标考核表》作为附表同时启用。原有的征管情况汇报表停
止报送。各地、市接通知后,要做好新报表的准备工作,按时报送。新的报表今年特
定为各地、市在1995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报送时间。新的报表共有7种,表四《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表五《涉税
治案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表七《税收征管工作目标管理指标考核表》为半年
报;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表二《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表三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表六《税务代理情况年度报告表》为年报。
半年报为当年的半年结束后15日内报出;年报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各县、
市报送地、市的时间由各地、市自行规定。
三、各地报送报表时,应附简要的文字分析和说明材料,对本地的重大案件还应
附报案例。
四、填报口径。各地、市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填表口径说明》填报报表。
报表中“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栏,均暂填报合计数。
五、新的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六、各地、市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建立报表的汇审制度,以保证报表
及时,准确的报送和提高报表质量。省局仍将对各地、市报表的报送时间、文字分析
和说明及案例的报送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的结果进行评比,予以表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1995年1月7日 国税发[1994]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随着新税制和征管法的实施以及正在进行的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
“税收征管情况汇报表”等六种报表已不能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为此,总局对
这套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表式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表启用时间。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1994年开始启用,有关事项一
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报表纸张规格:36.5cm×25.5cm
三、报送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
别直接向总局征管司报送报告表。
四、报送时间:年报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出,半年报为当年的半年结束后
30日内报出。
鉴于1994年度报表为更新后首次报送,为保证报表质量,报送时间特定为
1995年2月底前。
五、报表中“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栏,均暂填报合计数。
六、各地报送报表时,应附报简要的文字分析和说明材料,对本地的重大案件还
应附报案例。
七、要层层建立报表汇审制度。从县列市、省逐级都要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说行汇
审。总局将每年组织一次汇审,并对汇审的结果进行评比,以保证报表及时、准确的
报送和提高报表质量。
附件: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略)
二、《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三、《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略)
四、《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略)
五、《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略)
六、《税务代理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