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外发[2001]10号颁布时间:2001-07-18
2001年7月18日 晋地税外发[2001]10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并地税流发[2001]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1992年6
月22日制订,1994年8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外商、港澳台同
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
年;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定行业、项目的,从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
年。此两项免税规定,均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并自用的房产。对外商投资企业拥
有产权非自用的房产,应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纳税。据此,你局提出的一些外商投资企
业向外出租的房产应按照有关税法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