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第7号颁布时间:1994-10-05
1994年10月5日 晋国税征发[1994]第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43号《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
通知》的要求,决定从10月10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按规定应在我省纳税的纳税人,除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
发生应税行为和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纳税人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持
原有税务登记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或虽办理登记但没有发证的纳税人,应当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
取税务登记证件。
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要对纳税人的发票购领证件进行查验。换证结束后,未
经查验的发票购领证件,不批供或批印发票。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换发税务登
记证的同时,换发发票购印证。
二、换证的时间
换证工作从10月10日开始,11月10日结束。对于个别县、市机构未分设
的应立即抓紧时间进行分设,机构一分设,立即开始换证工作。换证前,应将省局换
证的《通告》在当地报纸刊登,并广为宣传,同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国税局、地税局管户的划分
国税局、地税局管户划分按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晋
国税征发(1994)第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发放
新的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分为两种:一种是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另一种是
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
税人,经税务登记后,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
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其余的经税务登记后,发给注册税务
登记证及副本。
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纳税人,由出租(包)方统一纳税的,由出租(包)方办
理税务登记,由承租(包)方分别纳税的应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应按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登记。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给营
业执照,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有经常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如有关部门发给摊位证的经
营者,出租房屋的个人等,应办理税务登记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每一个纳税人,经登记后,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一个,一般发给相
应的副本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其他确有需要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
核同意,可以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对增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要在登记底册
中注明。
登记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破损,需要更换的实行交旧领新,按价收费,原编号
不变。证件丢失,应先登报声明作废,再申请补发。
换发新证时,原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一律收回。
五、新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的编制
新的税务登记证代码,一律按晋税征发(1994)第4号文规定的方法进行编
制。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代码已经编制下发,换证时可以沿用。纳税人领取的税
务登记证件副本超过一个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具体编号
方法,是在“副本”字样后面顺序增加“-1号”、“-2号”、……。
六、税务登记证的收费
新税务登记证按照晋价涉字(1994)第110号文件规定收费,税务登记证
正本每本收费40元,副本每本收费10元。所收款项,按每一正本24元、副本6
元计算共计30元。由各地、市国税局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将本地区国税局、地税局
税务登记证款集中汇回省国税局财务处。每套余下的20元,由国税局、地税局两局
均分,留作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有关费用开支。
七、换证的工作要求
税务登记,是征收管理最重要的基础工作,这次换证,又正值国税、地税机构分
设之初,所以又是两局征管业务的起步性工作,并对于划清各自职责范围,理顺工作
关系,都有基础性作用。所以,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成强有力的工作
班子,发动全体专管人员,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按质、按期完成任务。为便于协调
工作关系,简化办理程序,这次换证,均采用联合办公的形式,县一级,由国税、地
税两家联合设立换证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换证工作,地、市一级,也要加强工
作联系,共同指导好下面的工作。
这次换证,要为今后的纳税户管理打好基础。为此,换证后,县、所两级要建立
好税务登记底册(即管户清册),专管员要建立好管户底册。在此基础上,要建立起
对管户增减变动的动态管理制度,保证三级管户经常核对一致。从这次换证开始,还
要把全省税务登记环节的操作进行统一、规范。
这次换证,不仅要对现在管户全部换发税务登记证,而且要发动全体专管员和稽
查队等专门力量,清查一次漏管户,补办好登记,补征回税款。特别是漏管户普遍的
一些行业,如个体运输户、个体蔬菜、饮食户、出租房屋的个人等,要重点解决好。
这次换证还要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结合起来,对原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并收缴回增值税专
用发票。
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进行认真总结,省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评比排队,评比
内容包括工作情况、上交款项情况,报送材料情况等。文字总结和统计表,应由地、
市局在11月2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1、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告
2、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
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本通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
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1、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纳税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
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纳税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放营业执照,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有固定经营收入的
纳税人。
二、换证时间。从1994年10月10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
三、以上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持原有税务登记证件,在规定时间
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虽办理登记但没有发证
的纳税人,应当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对纳税人购领发票的证件进行审验或者换发。
四、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
张挂,亮证经营。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携带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
五、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六、纳税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责令其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的,处以二干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七、涉外企业这次不办理换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