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第6号颁布时间:1994-09-24
1994年9月24日 晋国税征发[1994]第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了便于操作,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经国税、地税两局协调会议研究,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应由国税局负责管理。但考虑到地税局征收管理
的需要,实行共同办理的办法:
在集中换证期间,由两局联合办公,共同办理税务登记,两局各发税务登记表交
纳税人填报,由国税局发证,两局共同在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上盖章。分别按所管税
种征税。
在日常登记中,纳税人先到国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报税务登记表,由国税
局发给税务登记证、但不加盖公章。后由纳税人持证到地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
报税务登记表,地税局办理登记手续后,在国税局所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上盖公章后
交纳税人。纳税人再持证到国税局加盖公章。两局印章齐全方为有效。
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由国税局征收管理,并办理税务登记,但应按规定,将税务
登记表及有关资料送同级地税局备查。
(二)营业税纳税人,按行业划分,属于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转
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由地税局征收管理,办理税务登记,但应按规定将税务
登记表及有关资料送同级国税局备查。
属于交通运输业的,由地税局管理,办理登记。其中有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
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业的业户由两局共同登记管理。
属于金融保险业的,由地税局管理,办理登记。其中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
融企业,由两局共同登记管理,分别按所管税种征税。
属于服务业的由地税局管理,办理登记。其中饮食业的私营以上企业,兼营增值
税业务的,由两肩共同登记管理,分别征税。
属于建筑业的,由地税局管理,办理登记,其中的中央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建材业
户及销售装璜材料业户,由两局共同登记管理,分别征税。
以上共管户,由两局共同登记管理,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有两局印章方为有效。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也应按以上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发现实际经营范围和登记经营范围不符的业户,国、
地两局应共同研究,按规定重新确定其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分别征税。
(五)纳税人税务代码的分配
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按晋税征发(1994)第4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进
行编制。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代码分配,前10位数按晋税征发(1994)第4号文
要求编制,第11位数字“0—7”分配给国税局,“8—9”分配给地税局,第
12位至第15位数由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管户自行分配编制。增值税纳税人代码已经
编制下发,所编第11位数字符合以上分配范围的,可以沿用。
二、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仍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税务局晋税计发
(1993)第55号文件执行。
三、国税、地税两局,凡涉及到征收管理等重大问题,应先协商交换意见,共同
发文执行。意见仍不一致的,各自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解决,不得单方面发文解决。
四、以前我省所做规定,凡与本文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190号文
件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
1994年8月25日 国税发[1994]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确保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和有利
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现就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统一税务代码的编制和分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
责。
现行各省的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分配,
并将分配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备案。
(二)税务登记管理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
1.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
记管理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2.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方税务局
负责。
3.集中缴库单位的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三)两套机构分设后,现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应按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划
分,并由主管的税务局复制一份送对方备查。鉴于一九九四年上半年刚刚全面换发税
务登记证件,为了避免加重纳税人负担,今年不再重新办理换证。
(四)机构分设后新开业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按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两家税务
机关在新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表互送对方备查。
(五)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的查验,由省
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定确定,一般每年查验一次。
(六)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依照上述权限划分,由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
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
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
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四)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式样另行通知。
三、关于税务稽查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二)对于存在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
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
相通报,分别查处。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税务稽查处理中,就同一税收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时,先按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局的意见执行。如一方有意见可上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
级税务局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四、关于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
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各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
税务检查等),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涉外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作石油企业
及其雇员的税务登记、账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等税收
征管事项,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款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