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
晋税外发[1994]第35号颁布时间:1994-07-22
1994年7月22日 晋税外发[1994]第35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83号“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
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
1994年7月6日 国税函发[1994]383号
北京市税务局:
近接你局询问,从事搬家、搬运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
说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
(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