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推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4]第98号 晋国税所字[1994]第1号 晋地税所字[1994]第1号颁布时间:1994-08-03
1994年8月3日 晋财预字[1994]第98号
晋国税所字[1994]第1号
晋地税所字[1994]第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家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省国税局直属分
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五
条第三款规定,关于对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问题,
我们通过调查,并与有关部门研究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了我省的计税工资标准,经
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
我省凡是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不分行业和经济性质,计
税工资的月扣除标准规定为500元/人。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
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计税工资标准包括企业
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各企业主
管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计税工资标准,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薪收
入认真审核,防止企业在税前虚列工资或多摊工资支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