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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第34号颁布时间:1994-07-11

     1994年7月11日 晋税进发[1994]第34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 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具体规 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来自广东深圳、潮洲、汕头地区的服装,并在文锦渡、九龙、汕头海关及 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要严格审核并在对方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回函没有问题的情况 下,才能退税,不得采取边退税边调查的方式;退税资料有疑点的要先调查,未经调 查一律不得退税。 二、对于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进并在广东文锦渡、九龙、汕头海关 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各地应将上述服装按附表的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务 必于七月二十一日前以电报的形式报送我局;在上述海关报关出口的其他货物和在其 他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有骗税嫌疑的也请列明上报。上述货物,如已发函调查的, 请将回函复印后一并报我局。 三、对于今年以来出口企业在外省购进的出口货物,除从固定厂家购进且价格正 常的外,各地应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纳税情况及出口企业货款汇兑方向 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八月十日前报送我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1994年6月27日 国税发[1994]146号   今年二月,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下发以来,加快了退税进度, 各方面反映较好。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不 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伪造、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骗取退税的势头有 所抬头,特别是广东等沿海地区的不法分子,以出口服装等货物为名,大量骗取国家 的出口退税款,情节恶劣,数额巨大;一些出口企业违反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在 "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成交出口业务,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的出口企业 甚至直接参与骗税;个别税务干部也参与了骗税活动。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 了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而且给国家和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保证出口退 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严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严格按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审批退税。要充分认识到反骗税斗争的长期性 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危害性。当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得力的措施, 防止新的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 凡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   1. 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2. 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   3. 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4. 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三、对于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 关报关出口的服装,在未核实清楚货源、价格等以前,一律暂不予退税。已退税的, 出口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不能提供补税担保的,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 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查清以后,按实际情况处理。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应将上述服装按附表的内容和要求,在7月25日前以电报的形 式报我局。在上述海关报关出口的其他货物和在其他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有骗税嫌 疑的也请列明上报。上述货物,如已发函调查的,请将回函复印后一并报我局,并在 附表"备注"栏中注明。广东省内的出口企业出口的服装等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进 且价格正常的外,请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和广州进出口税收 管理处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和销货发票以及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 查,并将检查情况在8月底以前报我局。   四、 今年3季度,我局将对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目前,对于出口企 业在外省购进的出口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 务机关应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 果在8月底以前报我局。各地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发现敷衍塞 责,开具假证明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出口服装等货物情况汇总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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