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计字[1995]第2号颁布时间:1995-01-05
1995年1月5日 晋地税计字[1995]第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经全省税收计会工作会议讨论、修
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令和各项制度,加强对税收票证的管理,保证地方税收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
合我省税制改革后地方税收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税收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1、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向银行缴纳或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税款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外)、基金、附加、滞纳金、罚款时使用。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缴纳和扣缴义务人扣缴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使用。
3、税收完税证,税务机关自收或委托代征现金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除外)、费、基金、附加、滞纳金时使用。
4、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自收或委托代征零散税收、费、基金、附加时使
用(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外)。
5、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扣缴义务人除外)
代扣、代收税款时使用。
6、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用现金缴纳税收罚款时使用。
7、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从国库办理税款(包括费、基金和附加)退库时
使用。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签发。
8、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税务机关按规定在自收税款中办理限额以下的退税时使
用。
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
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包括所有的单位工程)整体适用零
税率时使用。
10、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调换原税收完税证收据联时使用。
11、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
121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用报销凭证。
13、车船使用税标志,分为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和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
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
免的车辆;
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适用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
的车辆。
14、印花税票,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贴花时使用。
15、水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凭证,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指定的帐户缴纳水资源补
偿费和税务机关汇总缴纳自收或委托代征的水资源补偿费时使用(煤炭城市附加费收
入用此凭证代替)。
16、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税收票证监制章,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税收票证,在规定联次
的台头中央套印此章;
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
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时使用;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纳税人采取以完税证或缴款书缴纳印花税时,税务机关于完
税时在应纳税凭证上加盖本章。
上述税收票证是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专用凭证,填用后的税收票证是
税收会计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统计的原始资料,也是纳税单位和纳税人的完税依据。因
此,必须加强对管理和使用票证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堵塞漏洞,
切实保证税收票证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税收票证设计和印制的管理
1、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并负责印制。
2、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免税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统一制定样式及设计要
求,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3、其余税收票证的格式、联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基本格式,省地方税务局制
定具体格式并负责印制。
4、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以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提出意见供省局参考,
但不得印制税票。
第三章 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的管理
1、税收票证的领发
(1)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向上级领取税票,应参照近期的税票使用及结存情
况编报“税票年度分季度领取计划表”,按期填具“税票领据”请领税票。
(2)税务所向县(市)地方税务局领取税票,一般按月派遣专人,领取时填具
“税票领据”。税务所领用的税票一般为一个月的使用量。
(3)专管员或代征、代扣代收单位(人)向税务所领取税票,必须持票款结报
手册。领发税票时,领、发人在手册上互相签章。专管员、代征、代扣代收单位(人)
领用的税票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4)领取税票时必须有两人共同进行拆包清点,领发人必须当面点清数量、号
码。
(5)委托非计会人员领取税票时应持单位介绍信。严禁委托非税务人员领取税
票或平信邮寄。
2、税收票证的保管
(1)地、市及用票较多的县(市)地方税务局要设立具有一定安全条件的税票
库房;用票较少的县(市)、税务分局、税务所(组)要设立税票专用箱柜;专管员、
代征人员要有税票专用包装。
(2)按照现金管理的税票应在保险柜内存放。
(3)税票保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作好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防鼠咬工
作,确保库存税票安全。
(4)专管员外出办理税收工作时,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走亲访友、不准
带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会议和其他非工作性活动。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带票回家。
(5)管票、用票人员工作调动以及代征单位(人)解除委托代征工作,都必须
在离岗前对经管的全部税票交接清楚,并经领导审查同意。
第四章 税收票证使用的管理
1、税票在启用前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页数是否与封面所载数量一致,有
无多页、缺页和重页、漏号等情况,发现问题,应保留封整,整本退回。
2、填写税票要按税票所列栏目逐栏认真填写,不得遗漏、省略、编造,填写字
迹要清楚,计算要正确,不得涂改、挖补,并按照规定的票式盖齐章戳。
3、税票要按照票号顺序,全份一次复写,不准分页、隔页填写。填写错误的票
证,要写明作废字样,全份保管,按期上缴,不准私自撕毁。
4、各类税收缴款书,除有明确规定外,必须坚持“一税一票”。要坚决执行下
列几个不准:
(1)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
(2)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3)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4)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5)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6)不准收税不开票;
(7)不准几本(同类)税票同时使用;
(8)不准跳号使用;
(9)不准互相借用。
第五章 税收票证缴销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使用的税票,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缴销手续。1、专管员、代征、
代扣代收单位(人)持已使用的税票的报查联、存根联和末使用的完税证、代扣代
收税款凭证、罚款收据、印花税票、车船使用税标志连同所收的税款或汇解的凭证和
票款结报手册办理缴销手续,经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手册上进行登记,并相互签
章。
缴销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罚款收据、车船使用税标志必须顺序连号,严
禁跳号缴销。作废税票的各联要全份上缴,不得留页短页。
2、税务所向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票缴销手续,应填报税票缴销报告表一
式两份。
3、缴销税票应核对的内容包括:
(1)征收凭证金额与汇解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2)印花税票缴销金额和汇解金额是否一致;
(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所扣缴税款的金额与扣缴义务人向银行解缴金额是否一
致;
(4)税票缴销报告表所载缴销份数和所附的缴销份数是否一致;
(5)作废税票是否缺联。
4、缴销税票的期限
(1)税务所应于本月底前向县(市)地方税务局缴销当月已使用的税票;
(2)所征税款由征收人员自行汇总缴纳的,应定期缴销税票;
(3)所征税款由税务所会计集中汇解的,应于结报税款的同时缴销税票。
第六章 税收票证作废、停用的管理
1、用票人员填写错误的税票应注明错误原因,经所长签证,全份保存,按期同
已填用的税票,全份向税务所管票人员缴销;税务所应将作废税票,随同已填用税票
向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缴销。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将作废税票,按规定的期限
进行销毁。
2、经印发机关决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市)或县(市)以上地方税务局集中
清理,核对票别、号码、数量无误后,编造销毁清册,经局长批准,指定专人复点和
监督销毁。
第七章 税收票证长短、损失处理的管理
1、长出税票。查明如系帐务处理错误,在票证帐簿有关栏次红字冲正;如系原
包长出,应及时向上级补办请领手续入帐。
2、原包短少。整本短少,地、市地方税务局发现整本短少,经两人复点核实,
单位领导检验属实出具证明,作原包短少处理;地、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出现整本短少,
以丢失处理。整份短少,用票人员在启用以前,如发现少页情况应整本退还,经县
(市)地方税务局计会部门两人以上启封清点核实,单位领导检验属实出具证明,作
原包短少处理。
3、污损、残破、漏印、缺联或号码错误,不能使用的税票,报清单位领导审查
属实后,由县(市)地方税务局以作废税票处理。
4、印花税票的废票处理。如发现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印花税票,应向上级地方税
务局退回,上级局应出具收回证明,废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销毁,并同时向国家税
务总局报告。
5、损失税票的处理。发生税票丢失、损失后应立即向单位领导进行报告,单位
领导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力量查找,并向上一级报告。如属盗窃案件,应保护现场,
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
丢失税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登报申报作废(印花税票、定额税票除外)。
对因责任事故丢、损失税票的税务机关和直接责任人除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
检查,给予批评教育外,还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丢、损失税收定额完税证、印花税票者,由直接责任人按代扣代收税款凭
证、税收罚款收据票面金额全额赔偿;
(2)丢、损失税收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等直接收取现金
的税收票证者,除酌情扣直接责任人一至十二个月奖金外,同时应进行经济处罚,处
罚标准为:每丢、损失一份税票罚款壹佰元至叁佰元;
(3)丢、损失其他税收票证者,应酌情扣发直接责任人一至十二个月的奖金;
(4)同一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丢、损失税票事件者,扣发该
单位主管领导六个月的奖金;
(5)凡因单位保管不善造成丢、损失税票的,除按上述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
处罚外,上一级税务部门要对造成税票丢、损失的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
经济罚款。
(6)凡发生丢、损失税票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
(7)罚款统一上交地、市地方税务局。对单位的罚款,用于改善基层税收票证
管理条件;对个人的罚款,用于奖励税票工作长期无丢损、无差错的人员。
丢、损失税票的处理权限为:丢、损失完税证、罚款收据、印花税票以及视同完
税证管理的税票,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核销;其余税票由地、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核销,并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八章 税收票证检查工作的管理
税票的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1、定期检查。分为定期查库和税票审核:
(1)定期查库。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每月对库存税票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填票人
员每日自行核对;税务所管票人员对用票人员所结存税票,按月结合票款结报手册进
行全面清查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手册上互相签章。
(2)税票审核。各级地方税务局必须加强对税票的审核工作,及时检查税票的
填开质量,严防多征、少征、错征情况的发生。具体要求是:税务所必须做到用票人
员初审和管票人员复审相结合;县(市)地方税务局,必须按月对所属单位的税票进
行全面审核。管票人员应如实登记“税收票证审核错误登记簿。”
2、专项检查。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各个时期工作的特点进行多种形式的税票
专项检查,以总结税票管理经验,健全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第九章 税收票证帐表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健全税票帐簿,及时、全面记载税票的领、发、用、
存、缴销、丢损、作废、销毁以及审核、检查的情况,按期进行结帐,据以产生有关
税票报表。
现行的税票帐表有:
1、税票帐簿:包括税收票证库存帐、税收票证分类分户出纳帐、票款结报手册、
税收票证审核错误登记簿。
2、税票报表:包括税收票证用存情况季报表、印花税票用存情况季报表、税收
票证审核情况年报表、税收票证、税款清查年报表、税票缴销报告表。
第十章 税收票证工作评比、奖惩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作为竞赛和考绩的一项内容,定期评比。
对认真执行税票管理制度,工作积极,税票长期无差错和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的
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应分别
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对利用税票进行挪用、贪污税款等违法活动的,应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
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