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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29号颁布时间:1995-05-05

     1995年5月5日 晋国税所发[1995]2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143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 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4月5日 国税函发[1995]14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现对五大电力企业集团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 补充规定如下:   一、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 电网)、山西省电和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 金库。   二、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华东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 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 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华中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 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宜昌 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五、西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甘肃省 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 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上述五大电力企业集团所属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发电厂、供电局除外),除国 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 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他仍按国税发[1994]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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