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太钢尖山铁矿资源税税额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5]第22号颁布时间:1995-05-09

     1995年5月9日 晋地税流字[1995]第22号 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太钢尖山铁矿的 资源税税额己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太钢尖山铁矿的资源税税额,按一等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资源税税额 16.5元/吨上浮20%,以原矿19.8元/吨征收资源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税务机关决定”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太钢尖山铁矿应纳的资源税由省地方税 务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