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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纳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第23号颁布时间:1994-05-07

     1994年5月7日 晋税外发[1994]第23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外函发(1994)025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 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制度。涉外税务部门及 负责涉外税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所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 业)使用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每人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少于3户,“发票填写 情况核对卡”(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14号下发的样张相同),每人每 月传递3份。 二、按照晋税征发(1994)第16号文对专用发票检查的内容,在5月10 日-5月20日,集中对本地区所有外资企业使用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 查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统计分析: 1、抵扣凭证水纹纸印制和普通纸印制的各占多少; 2、抵扣凭证防伪标志的种类有多少,是否真实; 3、抵扣凭证的纳税人登记号不按15位编码填写的有多少; 4、抵扣凭证的号码区间是否清楚。 三、各地要加强检查的组织领导,外税部门检查力量不足时,可经主管领导批准, 抽调内税人员予以协助。各地外税部门要主动配合,切实做好专用发票的交叉互核 工作。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涉外税处。 四、检查结束后,于5月23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征管处下发的专用发票专项检查 统计表书面上报省局涉外税处,对已经进行专项检查的税务部门,按上述要求,于5 月23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稽核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3日 国税外函发[1994]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4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 知”和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全国税务局长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一些地区在增值税专 用发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和检查工作(包括此次专项 检查),均应统一由涉外税务部门负责进行。未单独设立涉外税务机构的地方,应指 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涉外税务部门检查力量不足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抽调内 税人员予以协助。检查中要做好保密工作。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分类进行整理。各地涉外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进行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交叉互核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制定制度,完善程序, 逐步形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网络。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应当经常化、规范化。此次专项检查还应 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统计分析: 1、抵扣凭证水纹纸印制和普通纸印制的各占多少; 2、抵扣凭证防伪标志的种类有多少,是否真实; 3、抵扣凭证的纳税人登记号不按15位编码填写的有多少; 4、抵扣凭证的号码区间是否清楚。 凡有疑问的,应及时与有关地区税务机关联系查清。 三、对伪造、盗窃、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凡事实确凿的,应严格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发(1994)5号文“关于开 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执行。 四、涉外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的稽核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涉外税务管理司。此次专项检查除 应按统一要求上报有关情况外,涉外税务部门也应于五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另文上报 我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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