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235号颁布时间:1995-11-29
1995年11月29日 [1995]晋财预字第235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5号《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
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30日 财税字[199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某些铁路局提出目前铁道部仍按国务院国发[1986]
40号文件精神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该文件在明确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有关的税收问
题方面规定:今后新增税种准予免缴或从应缴营业税中扣除。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国
家税务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047号)明确对铁路工副业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这些地方要求
进一步明确实行新税制后对铁路工副业也不再给予免征资源税照顾。为此,特通知如
下:
资源税系于"六五"期间开征,不属于"七五"期间新增税种。而且,国务院对铁道
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财政部在(86)财税字第107号和(88)财税字
03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对铁路工副业免征的税种系指流转税即原产品税、增值税
和营业税,不包括资源税在内。同时,根据中央所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
精神,实行新税制后,一切部门、单位和内外资企业均需执行新税法,原有各项税收
规定一律废止。因此,对于铁路工副业,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资源税。即:条例和实施细则
已经列举的品目,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未列举的品目,按
省级人民政府在条例、实施细则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规定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