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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行政复议诉讼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政发[1995]13号颁布时间:1995-09-27

     1995年9月27日 晋国税政发[1995]1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使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工作逐步走进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提高税务行政复 议诉讼工作质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呈报制度》、《税务 行政复议诉讼请示答复制度》、《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券宗管理制度》,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特此通知。 附件:1、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呈报制度   2、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请示答复制度   3、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附件1: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呈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解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 解决复议诉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国税系统各级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税务 行政复议规则》和《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1995)009 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是指国税系统各级机关依法行政管理 的对象,对国税系统各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税系统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 出复议申请和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三条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呈报范围及送达机关。   (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呈报范围及送达机关。   1、凡受理、撤销和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报地(市)国家税务局;   2、凡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它涉税的应诉案件,要逐级报送上级税 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   (二)地(市)国家税务局呈报范围及送达机关   1、直接受理、撤销和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2、所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受理和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案情复杂、争议金 额在2千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报送省国家税务局;案情复杂、争 议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3、本地区(市)税务机关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和所属县(市、区)局报送 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要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 务总局。   (三)省国家税务局呈报范围及送达机关   1、直接受理和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   2、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税务机关受理和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案情复杂, 影响较大以及争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重要复议案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   3、省级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它有重 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报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报送内容:   1、复议申请书;   2、复议受理通知书;   3、答辨书;   4、复议决定书;   5、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   6、复议案件结束后,案件的分析报告(或案例分析)。   (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报送内容:   1、起诉状;   2、答辩状;   3、裁定书或判决书;   4、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   5、诉案件结束后,案件的分析报告(或案例分析)。   第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报送时限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报送时限;   1、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2、答辩书从到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3、复议决定书从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4、案件分析报告(或案例分析)从案件结束后十日内报送。   (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报送时限;   1、起诉状从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2、签辩状议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3、裁定书或判决书从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4、案件分析报告(或案例分析)从案件结束后十日内报送。   第六条 国税系统各级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逾期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的,该复议机 关必须在逾期后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逾斯原因。   第七条 各地(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每半年要写一份案件综合分析报告,于半 年后二十日内和年度终了后二十日内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请示答复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解答国税系统各级机关在税务行政复以诉讼中的法律、法规、 规章、决定、命令的适用问题,提高复议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全省国税系统 行政复议诉讼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局(合省局)以下复议机关,解答下级复议机关或其他有关人员关于 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方面问题的请示、答复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各级请示须按逐级程序进行,凡越级请示问题者,无特殊情况,一律不 予答复。   第四条 请示人在提出问题时,应提供客观的能反映案件基本情况的事实材料; 若同时请示其他业务部门的,应当提供其他业务部门的答复意见。   第五条 请示可以面谈、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公文请示应加盖请示机关的印 章。   第六条 上级复议机关在作出答复时,应当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证据材料,依 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命令进行解答。   凡涉及到其他业务部门的,应及时与其他业务部门取得联系,当意见一致时,共 同意见进行答复;当意见不一致时,应将业务部门的意见记入登记薄,及时向复议委 员会反映,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研究,统一意见后再作答复。   第七条 对一般问题,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答复,重大的或者疑难问题应 向复议委员会汇报,由复议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答复。   第八条 对于下级复议机关或个人请示的问题,答复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应及时予 以答复,如需由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答复或公文答复,应在十日内答复或 寄达请示人。   第九条 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请示的口头答复,仅具有参考适用的效力;公文 答复的则具有依据适用的效力。   第十条 复议机关要建立专薄记录各种请示,咨询及答复的问题和内容;对受理 的请示及其答复,要定期分析研究,并向复议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3: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复议诉讼案件资料的完整和效力,使复议诉讼案件档案管理规范 化,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实行一案一卷,每年度按结案时间的先后编号、 归档、记入档案目录,以便查阅。   第三条 复议案件档案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受理的复议案件:   1、复议申请书;   2、复议决定书;   3、送达回证;   4、补正通知;   5、法定代表人与身份证书;   6、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   7、答辩通知书;   8、被申请人答辩书;   9、被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   10、调查笔录及复议机关索取的证明材料;   11、审理报告;   12、结案报告;   13、其它。   (二)不予受理的复议案件:   1、复议申请书;   2、不予受理裁定书;   3.送达回证;   4、补正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   7、复议机关索取的事实证明材料;   8、其它。   (三)撤回申请的复议案件:   1、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答辩通知书;   5、被申请人答辩书;   6.被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   7、结案报告;   8、其它。   第四条 诉讼案件档案按一审、二审分别装订   (一)一审档案按下列顺序装订:   1、判决书或裁定书;   2、行政诉状及所附事实证明材料;   3、行政答辩状及所附事实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4、代理合同;   5、代理词;   6、应诉通知书;   7、传票;   8、开庭通知书;   9、其它。   (二)二审档案按下列顺序装订;   1、判决书或裁定书;   2、行政上诉状及所附事实证明材料;   3、行政上诉答辩状及所附事实证明材料;   4、代理合同;   5、代理词;   6、传票;   7、开庭通知;   8、其它。   第五条 复议案件档案在复议决定书或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装订完毕;诉讼案件 档案在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装订完毕。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档案装订后,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时 归档管理;上级税务机关或其他有关人员需要调档或借阅档案的,应办理调档供阅登 记手续。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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