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8]20号颁布时间:1998-08-10

     1998年8月10日 晋地税流发[1998]2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29日 国税函(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 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 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 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 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