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49号颁布时间:1998-07-15
1998年7月15日 晋财税字(1998)49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2号《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
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1日 财税字(199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
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项进”国产钢材
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