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169号 晋国税流一发[1995]23号颁布时间:1995-09-21

     1995年9月21日 [1995]晋财预字第169号 晋国税流一发(1995)23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 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 税字0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 通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曾以晋国税流一发(1995)1 号文件予以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 通知      1995年7月10日 财税字[199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 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 方的财政和税务部门来文要求,对文件有关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等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退税适用的范围   (一)"通知"附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 (七)项所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和刊物,是指根据原国税发(1993) 059号文第六条第1至6款的规定,1993年已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报纸和 刊物。凡1993年未按上述规定免税的报刊,不得列入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   (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 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军事部门,其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原则掌 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刑以内。   (三)新华通讯社的报纸和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确定为:《参考消息》、 《半月谈》、《新华每日电讯》、《经济参考报》、《暸望》、《环球》。   二、关于增值税的退税环节   "通知"附件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各种报纸和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三、关于增值税退税手续   增值税的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实施细则的制定   "通知"附件第十六条"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中的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地制定出实施细则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备案。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