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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60号颁布时间:1998-09-11

     1998年9月11日 晋财税字(1998)6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9号《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 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4日 财税字(199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 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 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 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 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 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1.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上海华润有限公司; 3.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5.广东华联百老汇商贸有限公司; 6.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 7.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8.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 9.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10.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1.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 12.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13.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 14.武汉来来百货有限公司; 15.深均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 16.中土畜万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7.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8.广州正佳商业公司; 19.郑州丹尼斯购物中心;   20.厦门SM商业有限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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